论单位违法责任的处罚模式及其《行政处罚法》的完善
作者: 喻少如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重庆401120
关键词: 单位违法 责任体系 行政处罚 双罚原则 完善
摘要: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单位违法如何处罚并未作出规定,各单行法对单位违法行为的责任配置规定存在标准不明、模式混杂的问题,总体来看呈现出以单罚制为原则、双罚制为例外的模式,而从具体行政领域来看,却是三种模式并存,即以代罚制为原则、以双罚为例外的模式;以转嫁罚为原则、以双罚制为例外的模式;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为例外的模式。在综合考察单位违法的双重构造和域外经验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我国应该将现有部分行政领域中的以双罚为原则、以单罚为例外单位违法责任配置模式上升为整个单位违法的基本处罚模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立法论上的策略应该是在《行政处罚法》中引入双罚原则的规定。由此,我们得以重新建构单位违法的处罚原则,但我们也需注意双罚原则引入后可能与《行政处罚法》既有原则与制度的整合问题,唯有如此,双罚原则的引入才能兼具理论合理性与制度建构的可行性。